风电光伏用地用海:哪些备案、哪些审批、哪些不能碰

gexiaofeng 临时用地 2026-10-04 602 0

全林说地 · 政策梳理

先说结论

光伏 光伏方阵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管理、实行用地备案;变电站、管理用房、场外道路等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报批。方阵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风电 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都要办理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要办建设用地审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内不得新建、扩建。

海上 新增海上风电应在离岸 30 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 30 米的海域布局。海上光伏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布局,省管海域内原则上限于四类已开发建设海域。

审批 38 号文施行后,与部「一张图」联网的省份,对落图落位的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项目出具规划许可意见(有效期 3 年),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手续。

梳理范围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等发布的国家层面现行文件,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各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十年三步走到今天

风电光伏用地用海政策,从零散规定逐步形成按场景分类管理的体系。

2016—2021

起步探索

国海规范〔2016〕6 号规范海上风电用海,国土资规〔2017〕8 号规范光伏扶贫和光伏发电用地。管理框架初步建立,但规则较粗,光伏方阵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情况时有发生。

2022—2023

体系成形

2023 年 3 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下称「12 号文」),系统确立光伏方阵与配套设施分类管理;同年 9 月,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办草字〔2023〕126 号,专门规范光伏使用草原。

2024 至今

纠偏补缺

2024 年 9 月,43 号文纠正「只有光没有农」;2024 年 12 月,海上风电用海新规发布,273 号目录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类;2026 年 1 月,风电使用林地草地的 6 号文出台;要素保障文件从 2023 年的 89 号迭代到 2026 年 3 月的 38 号。

现行文件一览 按管理场景归类

场景

管什么

核心文件

规划引领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自然资发〔2022〕130 号、〔2026〕38 号

底线管控

「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发〔2022〕142 号

陆上光伏

用地分类管理、复合利用

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办草字〔2023〕126 号、自然资办发〔2024〕43 号

陆上风电

林地草地规范使用

林资发〔2026〕6 号

海上风电光伏

用海布局、立体开发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2024 年 12 月 30 日)

产业准入

鼓励、限制、禁止三类

自然资发〔2024〕273 号

要素保障

审批流程优化

自然资发〔2023〕89 号、〔2024〕36 号、〔2025〕79 号、〔2026〕38 号

二

陆上光伏:看地表改不改

12 号文的核心判断只有一条——这块地的地表形态有没有被改变。

方阵

按原地类管理,备案即可

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的集电线路等,不改变地表形态,按原地类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可以租赁方式取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签订用地和补偿协议,报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配套

按建设用地报批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架空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的落实占补平衡。方阵内部直接配套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占用耕地的落实「占补平衡」。

方阵不得占用的五类地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选址上鼓励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同时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区域。

三种复合模式的硬指标

模式

能用什么地

关键要求

林光互补

年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或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 50% 的灌木林地

不采伐林木、不割灌;支架最低点高于灌木 1 米以上;不得把乔木林地、竹林地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板

草光互补

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由省级林草部门划定鼓励区、限制区、禁止区

板下沿高度:年降水量低于 250 毫米区域不低于 1 米,250—400 毫米区域不低于 2 米

农光互补

仅限合法合规已建、利用一般耕地的项目;新建、扩建一律不得占用耕地布设方阵

落实种植义务,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 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

43 号文针对「只有光没有农」分类处置已建项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查处整改;依法批准建设后才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序调出并补划;利用一般耕地、经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确实难以有效耕种的,可在用地单位补充同等数量质量耕地的前提下,将所占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三

陆上风电:禁建、避让、可建

林资发〔2026〕6 号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分区

范围

规则

禁建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

不得新建、扩建

避让

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乔木林地(含未成林造林地和迹地)、年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区域的乔木林地、基本草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及其他集群活动区域

风机基础、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使用(含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时应避让

例外

列入国家级重大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

可以占用基本草原;确需占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严格评估并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

注意 风电和光伏最大的区别在这里。光伏方阵可以按原地类备案,风电场的风机基础、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改变了地表,必须办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要办建设用地审批。

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确需新建或扩建的,可结合防火路、农村道路等,按相关行业标准建设,严防水土流失,促进林区道路综合利用。施工道路经论证无法恢复的,应与检修道路一并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手续。

—— 林资发〔2026〕6 号

存量项目方面,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依法已建成的风电场原则上不改造升级;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外,位于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基本草原内的,可按集约节约原则改造升级,用地期满后逐步有序退出并做好生态修复。6 号文印发前已核准(备案)的项目使用草地,可按核准(备案)时的用地预审意见执行,但不得扩大用草面积。

四

海上风电光伏:往深远海走

2024 年 12 月 30 日印发的海上风电用海通知,从规划管控、节约集约、用海审批、生态用海四方面提出 12 项措施,同时废止国海规范〔2016〕6 号。

布局

单 30:离岸 30 千米或水深 30 米

新增项目应在离岸 30 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 30 米的海域布局;近岸水深超过 30 米的,离岸还需不少于 10 千米;滩涂宽度超过 30 千米的,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 10 米。离岸距离按风电场外包络线与大陆海岸线最近距离计算,水深以最新海图所示场内最浅水深为准。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建设,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航路、锚地、重要渔业水域、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和栖息地等区域布局。

确权

从外扩 50 米到叶片投影

风机用海确权范围由统一外扩 50 米,调整为以塔架中心点为圆心、以叶片投影最外缘为半径的圆。漂浮式风电锚链部分按开放式用海界定。鼓励「风电+」综合开发,统一设计、统一论证海洋牧场、海上光伏、制氢、储能等设施,在已确权的油气区、养殖区等已开发海域复合建设。

审批

700 公顷以上报国务院

用海总面积 700 公顷以上、省级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级管理海域的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分散审批和化整为零。鼓励探索「净海出让」,出让前完成地籍调查、论证评审、价格评估和部门意见征求。

生态

谁审批、谁监管

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和用海后评估,探索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

海上光伏的选址边界 自然资发〔2024〕273 号

海上光伏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布局;省管海域内,原则上只能在围海养殖区、海上风电场区、电厂确权温排水区、长期闲置或废弃盐田四类已开发建设海域选址。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项目,列为禁止类。

五

准入目录:三类清单

273 号目录是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域开发利用的统一准入依据。鼓励类优先保障,限制类须符合条件,禁止类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类

沙漠、戈壁、荒漠区域的大型光伏基地;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上的光伏项目;海洋可再生能源项目。光伏方阵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地等,使用未利用地或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除外)且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管理。

限制类

在滩涂、沼泽等湿地上建设光伏项目;海上光伏(仅限省管海域内四类已开发海域);新增海上风电(离岸 30 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 30 米)。

禁止类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新建、扩建光伏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项目。

六

审批提速:六个可用工具

89 号、36 号、79 号到 38 号,要素保障文件连续四年迭代,取向都是减环节、缩周期。以下工具风电光伏项目可直接对照使用。

许可

规划许可替代预审

部权限内的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委托省级办理。与部「一张图」联网的省份,对纳入清单并落图落位的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项目,由省级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许可意见,有效期 3 年,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手续,即可先行用地。

联审

用地用海用林用草联动

同一平台联审,开展一次规划选址综合论证;联合踏勘,土地勘测定界与用林用草现场查验合并,成果互认。

分期

分期分段报批

单独选址项目可分期申请用地,线性工程可按市县分段申请用地(林、草)。

先行

先行用地

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工期紧急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预审规模的 30%,批准后 1 年内提出正式用地申请。

临时

临时用地接续使用

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项目,已批临时用地在复垦期满前经同意可由不同施工标段接续使用,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涉及用林用草的,可合并编制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方案。

占补

耕地占补平衡

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严禁弄虚作假。

七

执行中的五个难点

难点一

复合项目「重光轻农」

发电收益远高于板下种养收益,企业缺乏种养动力;板下沿高度、南北净间距、植被覆盖度等指标多为原则要求,各地尺度不一;用地归自然资源、种植归农业农村、行业归能源,多头管理容易变成都不深管。

难点二

新旧规则衔接

早期光伏扶贫、农光互补项目的地类认定,与「三调」及年度变更调查底版存在差异,部分项目审批时合规、调查时变为违规。「合法合规已建项目」的认定口径和永久基本农田调出补划路径,各地尚不统一,企业在补办手续与拆除整改之间难以取舍。

难点三

海上用海矛盾

近岸资源趋于饱和,风电与军事、航路锚地、渔业养殖、海底管线、油气矿区权属重叠;海域分层设权的技术标准、登记规范和使用金分层计收办法仍待出台,「风电+」难以规模化落地。

难点四

审批边界不清

直埋电缆与架空线路、方阵内道路与场外道路的认定口径各地不同;光伏、风电用地控制指标更新慢,节地评价缺少案例支撑;3 年有效的规划许可意见与项目建设周期仍需磨合。

难点五

退出机制缺位

海上风电已有用海后评估,陆上光伏和风电场运营期对地表、植被、野生动物的长期监测缺少统一规范;用地期满后的设施拆除、植被恢复由谁负责、钱从哪来,尚不明确。

八

下一步怎么改

对策一

规划先行

风电光伏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重点项目清单,用好 38 号文规划许可;禁建区、避让区清单动态管理,防止以「复合利用」「生态修复」之名越线开发;对勘界、地形差异造成的边界偏移,及时在年度维护中更新。

对策二

复合利用定硬杠杠

把板下沿高度、南北净间距、植被覆盖度、有效种植率上升为强制性技术标准,明确农光、草光、林光的认定和验收要件;种养义务写入用地协议和备案条件,推广企业与农户、合作社联营分红;年度变更调查中单列光伏方阵图层,三部门共享数据、联合执法。

对策三

海域立体确权

出台海域分层确权、立体登记、分层计收使用金的技术规范;建立风电与军事、航路、渔业、油气、海缆的统一协调平台和补偿规则,推广「净海出让」;细化海上光伏、漂浮式风电的用海方式、装机密度和生态评价标准。

对策四

打通审批堵点

扩大联合踏勘和联审平台覆盖面,把光伏方阵备案、风电林草审批、海上用海审批衔接起来;修订光伏、风电、储能、海上光伏用地控制指标和节地评价规程;由省级统一存量项目认定口径和处置路径,稳定投资预期。

对策五

全周期生态闭环

建立事前评价、事中监测、事后评估、期满修复的闭环,陆上项目参照海上「用海后评估」设定监测义务;在用地用林用草协议中写明拆除、复绿、复垦的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验收标准,可采用复垦保证金、生态修复基金等方式。

一句话总结

判断一个风电光伏项目怎么用地用海,看一把尺子:地表形态、草原用途、海域自然属性有没有被改变。没改变的,按原地类管理、复合利用;改变了的,按建设用地或用海报批;碰到耕地和生态底线的,不能建。

来源: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公开文件。主要依据:自然资办发〔2023〕12 号、办草字〔2023〕126 号、自然资办发〔2024〕43 号、林资发〔2026〕6 号、自然资发〔2024〕273 号、自然资发〔2023〕89 号、〔2024〕36 号、〔2025〕79 号、〔2026〕38 号、〔2022〕130 号、〔2022〕142 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

个人学习分享,不代表任何机关意见。信息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具体执行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和所在省份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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