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利用司关于衔接建设用地标准和节地评价有关工作要求的函》的内容(文末附原文),以下13种情形可以不用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一、政策性豁免(直接免评)
(一)直接明确不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类型
1.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淹没区用地是随着水库蓄水形成的特殊用地,其规模主要由淹没范围决定,因此被明确豁免。2.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这类用地的规模主要受矿产资源分布、开采工艺等客观条件影响,因此也被列入豁免范围。3.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塔基用地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且分散的特点,单个塔基占地面积小,因此整体被豁免。4.河道治理工程和引排灌工程用地:这类工程受自然河道走向、水文条件等因素影响,用地规模弹性较小,因此不在节地评价范围内。5.涉密工程用地: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相关信息不便公开,故不纳入节地评价。6.小型工程用地:指规模较小、对土地资源影响有限的项目,具体标准需参照各省份实施细则。7.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此类项目占地面积小,进行节地评价的意义不大,因此被明确豁免。8.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这类用地的最终使用者不确定,但招标拍卖挂牌程序本身已能保障用地的市场化配置,因此不再重复进行节地评价。
二、论证替代豁免(以论代评)
(二)通过其他方式核算用地规模且满足条件,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9.能够确定项目各分区用地规模和总用地规模,并且能够判断“八个是否”情况的(主要适用于抽水蓄能电站、城市轨道交通等缺少标准但可通过对标、建设标准核算、同类比对等方式确定用地规模的项目)"八个是否"是自然资办发〔2021〕14号通知针对无标准建设项目提出的节约集约用地审核要点,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审查内容:①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是否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强制性内容。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导向。③是否严格依据立项文件审查用地标准:是否严格依据立项文件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审核土地使用标准,不得在未经审查或未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下随意填报结论性意见。④是否采取了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在选址选线、功能分区布局、工程技术方案等方面是否采用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⑤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用地功能分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冗余或重复设置。⑥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用地规模是否与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匹配,是否存在虚报用地规模的情形。⑦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前提下,是否最大限度避让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⑧是否符合其他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如项目用地总规模及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是否合理,用地结构是否科学,用地效益是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等。(三)对无标准或超标准项目,经论证达到专章审查要求的,可不开展节地评价
10.无标准项目:依据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开展论证,进行节约集约案例比选,符合“八个是否”要求,且论证充分达到专章审查标准的。11.超标准项目:详细论证超标准原因、超出规模的必要性、采用的节地技术和措施,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论证充分达到专章审查要求的。
三、安全与复合利用豁免(特殊豁免)
(四)因安全原因增加少量边坡防护用地
12.因地质灾害隐患等安全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需在标准外额外增加边坡防护等工程用地,且增加规模不超过项目申请总用地规模的3%,经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用途、规模合理的。(五)交通用地土地复合利用的特殊情形
同时使用土地的,按其中一个建设主体报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不同时间使用土地的,按第一个使用主体报批,重叠部分不必重复报批,重叠部分外增加的用地不超过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标准规模的。以上情形均可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但需注意:部分情形需要完成相应的论证、审核或方案比选工作,并将相关材料作为用地审核的说明材料。
自然利用函〔2023〕164号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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