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冀林草字〔2024〕75号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加强临时使用草原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加强草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使用草原行为,根据《草原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以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就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草原(包括“其他草地”)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审核审批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对临时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要遵循生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使用草原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审批。临时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的审批要件、审批流程规范审批,并在政务服务网公布, 不得将发改部门的备案证或者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等作为临时使用草原的批准文件。除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草原原则上不得使用基本草原。

二、严格落实植被恢复

临时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应当编制植被恢复方案,并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植被恢复的方案应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临时使用草原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恢复草原植被组织验收。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临时使用草原的动态巡查和全程监管,对施工过程实施全程监督。严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草原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严禁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对未经批准擅自临时使用草原、未按照批准内容使用草原,或者未按照规定恢复植被的,按照《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持续提升服务效能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对临时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准确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草原信息和用地限制性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符合条件的临时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要加快办理临时使用草原审批手续,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加快项目落地。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  6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