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507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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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属性与名称(根本性变化)
编号/名称- 旧: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 新:GB/T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推荐性)
二、总平面布局 & 消防车道
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在建工程主体的一个长边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回车场尺寸不宜小于18m×18m
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其长度和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总结:
新:环形 或 尽端回车场;h>100m 工程 → 18m×18m
新:按高度分(15/20/25m长×10/15m宽);间隔≤30m
三、临时用房 & 在建工程防火
超高层(>100m)新增- 旧:无 5.5.1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宜结合或利用永久避难层(间),并应在装饰装修施工前投入使用。
5.5.2 临时避难场所应由在建工程避难层(间)主体结构、围护结构、临时防火门和防火窗等组成,临时防火门、窗不应低于乙级。
5.5.3 临时避难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内预留的孔口应进行防火封堵。
2 应设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
3 距离施工作业面的垂直距离不宜超过50m。
新:临时避难场所(距作业面≤50m,乙级防火门窗) 新:水平防火分隔层(每20层设不燃隔离板) 6.3.1 8 、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至少在现场监护30min 动火作业- 旧:作业后监护未明确时间 新:监护 ≥30min;必须设不燃接火装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升级最集中)
1. 灭火器(全面提标)

旧:易燃易爆/动火点 2A/3A 新:统一 4A;保护面积 40㎡/A 旧:液体火灾 ≥55B 新:≥89B;保护面积 1.0㎡/B
2. 临时消防给水
旧:栓口动压无减压规定 新:>0.50MPa 必须设减压装置
3. 应急照明 & 疏散
旧:疏散照度 0.5 lx 新:3.0 lx(×6);避难场所 ≥10 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不应小于1.5h
2 其他在建工程,不应小于1.0h
旧:持续供电 ≥30min 新:>100m ≥1.5h;其他 ≥1.0h
五、防火管理 & 责任
6.1.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6.1.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责任主体- 旧:施工单位为主 新:建设、施工、监理 多方共担 6.2.5 存在可燃气体泄漏风险,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环境或场所宜采取探测、报警或视频监控和人员巡查相结合的火灾监测预警措施。存放易燃、可燃建筑材料的库房宜设置临时局部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可燃物管控- 旧:一般存放要求 新:限量存放;可燃气体场所 宜设探测/监控;易燃库房 宜设局部喷淋 智慧消防- 旧:无 新:鼓励 信息化、智能化 消防管理

